[虚报费用] 保险代理人逃税不足港币10万元即被判入狱9个月
尽管涉及金额较小,纳税人不应挑战虚报开支的后果
一名保险代理人(纳税人)被控11项蓄意逃税罪名,即她在纳税申报表、业务损益表以及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上签名,但无合理理由相信内容属实,违反《税务条例》(第112章)第82(1)(d)条。她对相关指控否认控罪。经审讯,她被判全部11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,并被判处实时监禁9个月。
案情透露,纳税人过度索取了以下费用扣除/津贴:-
✓ 连续3年为2名“雇员”支付“办公室助理”费用并申报应税所得减免。他们每人的年薪酬金为港币96,000元;及
✓ 作出虚假陈述,表示她连续5年整与父亲同住,并申索额外供养父母免税额。 免税申索总额为港币 194,000 元。
纳税人在8个课税年度内作出的虚报开支及津贴总额为港币770,000元,逃税总额为港币86,849元。
小额逃税就足以导致严重后果。纳税人不应低估税务局打击逃税的努力。
参考资料:
https://www.ird.gov.hk/chi/ppr/archives/22072901.htm
注意事项
• 根据《税务条例》,逃税属于刑事犯罪。一经定罪,每项指控的最高刑罚为 3年监禁和港币50,000元罚款,
外加逃税额3倍的罚款。
• 无论涉税金额多少,在各类纳税申报中,提出属于虚假交易和虚假性质的申报,都是蓄意逃税,后果很严重。
• 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应谨慎处理的法定申报,如果纳税人在提交后发现任何错误或遗漏,我司鼓励纳税人
自愿地充分披露所有遗漏、少申报的收入、多申报的应税所得减免和费用,并尽早提交税务局以供考虑。
• 全面和及时的自愿披露通常可以成为减轻处罚的求情因素。
• 在税务局发起实地审查的情况下,我司鼓励纳税人表现出真诚合作的态度,避免招致刑事犯罪的恶果。